通 知 發布日期:102.12.13
一、依據「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」102年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收退費
事宜。
二、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期為103年2月11日星期二,學期結束日為6月30日星期
一,本學期為4.5個月。
三、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:(期繳,一學期4.5個月)
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
學 費 7000元整 午餐費 3150元整
活動費 900元整 點心費 3600元整
材料費 1350元整 雜 費 675元整
保險費 158元整
合計金額:16833元整
四、依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辦理。
五、每學期每名幼生應繳保險費(或自付額度)配合新北市政府公告當學期保險費收費標準
辦理。
六、退費依據「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」,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
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學費:
1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表明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2、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3、入學後逾六星期,未逾八星期者,退還二分之一。
4、入學後逾八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:
1、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2、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3、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
務之日數計;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
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
心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1、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2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3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新北市立淡水幼兒園(水碓班) 啟
孩子透過觀察、操作、發表、扮演、音樂與體能遊戲等活動,刺激感官、感受,學習人際尊重與合作,多元且均衡的發展,並讓孩子可以盡情揮灑笑聲和歡樂,過一個快樂而有意義的童年生活。
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
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
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
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
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
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幼兒園,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立幼兒園及其
分班,其範圍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
條之規定。
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、學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
二、雜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
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;私立
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,或
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
三、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:
(一)材料費:輔助教學主題所需之教學素材。但不得
支應於購置才藝(能)教學用品。
(二)活動費: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教學活動所需之場
地佈置費、校外場地使用費、該項教學
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支費
用。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(能)
學習活動等費用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具
、燃料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
規費等。
(六)課後延托費: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
課後延托服務,相關人員加班費及
行政支出等。
(七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(八)家長會費: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、業務等庶務費
用。
(九)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(制服、圍兜)、書包及
餐具之費用,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
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
用。但應視家長個別需求,不得強制
要求購買或參加。
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相關規定,由新北市政府(以
下簡稱本府)另定之。
幼兒園得視實際需求,減列第一項各款之收費項目,並不
得另行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。
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一。
公立幼兒園收托之下列幼兒,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:
一、低收入戶幼兒、特殊境遇家庭幼兒或原住民族幼兒。
二、身心障礙幼兒(含發展遲緩幼兒)或幼兒之家長為身
心障礙者。
三、家境清寒幼兒、隔代教養幼兒或單親家庭幼兒。
申請前項減免,應提出收托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,逾期
不予受理。
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,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
數額,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,始得向家長
收取費用。
幼兒園之收費、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,應於每學期開
始前一個月,公告於本府指定網站。
第 五 條 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、退費基準日。全
學期收費項目,按月數比例計算;每月收費項目,按日數
比例計算。
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取,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
相關規定。
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及退費收據,註記收費、退費
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園方、家長各執一份
。
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
費:
一、學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表明無法就讀者,全數
退還。
(二)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(三)入學後逾六星期,未逾八星期者,退還二分之一
。
(四)入學後逾八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:
(一)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(二)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
費。
(三)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
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;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
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
保服務之月數計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
用。
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
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
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
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彈
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第 八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,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
定設置專帳處理,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。
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,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
辦理。
第 九 條 幼兒園收取或退還各項費用,違反本標準者,應予退費;
未予退費者,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規定處罰。
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
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幼兒園,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立幼兒園及其
分班,其範圍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
條之規定。
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、學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
二、雜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
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;私立
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,或
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
三、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:
(一)材料費:輔助教學主題所需之教學素材。但不得
支應於購置才藝(能)教學用品。
(二)活動費: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教學活動所需之場
地佈置費、校外場地使用費、該項教學
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支費
用。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(能)
學習活動等費用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具
、燃料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
規費等。
(六)課後延托費: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
課後延托服務,相關人員加班費及
行政支出等。
(七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(八)家長會費: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、業務等庶務費
用。
(九)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(制服、圍兜)、書包及
餐具之費用,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
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
用。但應視家長個別需求,不得強制
要求購買或參加。
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相關規定,由新北市政府(以
下簡稱本府)另定之。
幼兒園得視實際需求,減列第一項各款之收費項目,並不
得另行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。
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一。
公立幼兒園收托之下列幼兒,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:
一、低收入戶幼兒、特殊境遇家庭幼兒或原住民族幼兒。
二、身心障礙幼兒(含發展遲緩幼兒)或幼兒之家長為身
心障礙者。
三、家境清寒幼兒、隔代教養幼兒或單親家庭幼兒。
申請前項減免,應提出收托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,逾期
不予受理。
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,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
數額,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,始得向家長
收取費用。
幼兒園之收費、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,應於每學期開
始前一個月,公告於本府指定網站。
第 五 條 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、退費基準日。全
學期收費項目,按月數比例計算;每月收費項目,按日數
比例計算。
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取,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
相關規定。
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及退費收據,註記收費、退費
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園方、家長各執一份
。
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
費:
一、學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表明無法就讀者,全數
退還。
(二)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(三)入學後逾六星期,未逾八星期者,退還二分之一
。
(四)入學後逾八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:
(一)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(二)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
費。
(三)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
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;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
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
保服務之月數計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
用。
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
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
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
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彈
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第 八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,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
定設置專帳處理,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。
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,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
辦理。
第 九 條 幼兒園收取或退還各項費用,違反本標準者,應予退費;
未予退費者,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規定處罰。
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
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
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
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
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
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
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
企鵝班11月活動花絮
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
第二主題:好厲害的動物-緣起
好厲害的動物
學齡前幼兒對於動物議題最感興趣;每次一到動物園看到各種動物總是目不轉睛的盯著動物的一舉一動,且會和同伴發出竊竊私語的討論聲;當一看到大型動物時,更是發出「哇!好大唷!」的讚嘆聲,幼兒的此舉反應,不難看出他們對於動物的好奇,因此激發了我們探討「好厲害的動物」這個主題的想法。
在設計內容過程中,讓幼兒從觀察動物的外形及特徵出發,從不同種類的動物特徵,去了解每種動物的習性,什麼動物是全世界最大的動物?什麼動物長得最高?什麼動物是世界上跑最快的動物?從這些第一名的動物,去引發幼兒的學習動機。
除此之外,保護動物的議題是絕不能忽略的,明白動物不能隨意捕殺,更不能將動物毛皮製成自己喜歡的衣服,藉此建立幼兒保護動物的觀念。雖然此議題主要是在探討「好厲害的動物」,但是活動中也提及每種動物都有不同的長處,因此,從活動中延伸出相關議題,讓幼兒明白自己的重要,藉此學習不看輕別人也懂得肯定自己。
總之,幼兒的活動課程需要靠老師及家長一同引發幼兒的學習興趣,安排動、靜態的議題,讓幼兒養成主動探索的習慣,相信「好厲害的動物」這個主題會讓幼兒開心探索、快樂學習。
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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