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 知 發布日期:102.12.13
一、依據「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」102年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收退費
事宜。
二、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期為103年2月11日星期二,學期結束日為6月30日星期
一,本學期為4.5個月。
三、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:(期繳,一學期4.5個月)
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
學 費 7000元整 午餐費 3150元整
活動費 900元整 點心費 3600元整
材料費 1350元整 雜 費 675元整
保險費 158元整
合計金額:16833元整
四、依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辦理。
五、每學期每名幼生應繳保險費(或自付額度)配合新北市政府公告當學期保險費收費標準
辦理。
六、退費依據「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」,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
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學費:
1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表明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2、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3、入學後逾六星期,未逾八星期者,退還二分之一。
4、入學後逾八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:
1、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2、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3、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
務之日數計;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
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
心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1、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2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3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新北市立淡水幼兒園(水碓班) 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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